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一下簡稱低保)工作 , 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 ,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 ,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遼政發[2013]20號)等文件精神 , 結合實際 , 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和改進低保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城鄉低保對象認定條件 。戶籍狀況 , 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 。各縣(市)區要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本地情況詳細調整設定申請低保的財產條件并向社會公布 , 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 。
(二)規范低保審核審批程序 。1.個人申請 。凡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都有權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服務平臺窗口提出低保申請 。申請低保要以家庭為單位 , 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 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 并授權相關部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 。
2.核對審查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 , 要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 , 詳細檢查申請材料與家庭實際狀況及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 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
3.民主評議 。入戶調查結束后 ,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代表或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經濟狀況及入戶調查結果進行評議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健全低保評議程序、方式、內容和規定參加人員等制度 , 規范評議行為 。
4.審批 。縣(市)區民政部門是低保審批的責任主體 , 可吸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參與審批 。主要依據市核對中心對申請人家庭信息的反饋結果 , 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和審核意見進行審查 , 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 , 對家庭確有大病患者或資金支出大于收入的特殊情況 , 經過審批機關集體討論作出批準決定 。嚴禁不按程序將任何群體和個人納入低保管理范圍 。
5.公示 。低保申請審核審批部門要嚴格執行審核審批公示制度 , 規范公示內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時限 。做到“兩審三公示” , 即入戶審查結果公示 , 審批完畢公示和長期公示 。公示中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 嚴禁公開與享受低保待遇無關的信息 。
6.資金發放 。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要求 , 將低保金通過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發放 , 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賬戶 , 確保低保資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
(三)完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市民政部門完成全市統一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網絡建設 , 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本地區、本部門、單位的核對信息即時反饋到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對中心 。2014年底前 , 各縣(市)區要完成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對機構和服務平臺建立 , 配備工作人員 , 安排工作經費 。市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住房城鄉建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交通、殘聯、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要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向市核對中心提供戶籍狀況、車輛情況、就業情況、住房面積、婚姻證明、殘疾等級、死亡證明、保險金額、存款數量、經營執照、個體納稅、公積金等方面信息 。
(四)加大低保對象動態管理力度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要積極介紹推薦低保對象就業 , 鼓勵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通過勞動、誠實經營獲得收入 , 脫離貧困 。對就業或自主創業獲得穩定收入的家庭 , 繼續給予3至12個月的低保救助 。對有完全勞動能力、不主動就業或經介紹但拒絕就業兩次以上的 , 應停發或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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