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滿六個月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
(三)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
拓展內容:(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微)
【溫州失業金可領幾個月? 溫州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020】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有無時間限制的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24號)規定:“不得以超過60日申領期限為由拒發失業保險金 。”
根據上述規定,失業后申領失業保險金沒有時間限制 。只要失業人員和單位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且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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