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圍和對象持有我市農村戶口的農村特困居民,凡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州確定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批準后均可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1)家庭主要勞動力因身體殘疾,生活常年處于特困狀況,僅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生存,必須依靠政府救濟和社會幫助扶持的農村特困居民 。
(2)家庭主要勞動力因長期生病、喪失勞動能力、其家庭成員大部分或全部無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農村特困居民 。
(3)因各種客觀原因,造成未成年孤兒和孤老生活無著落,既無法定撫養、贍養義務人又無生活來源,但又不符合農村五保戶供養條件的農村特困居民 。
(4)因患麻風病、精神病、艾滋病等造成家庭特殊困難的農村特困居民 。
(二)申請、審批及發放程序
(1)由戶主或村民小組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低保評議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填寫《楚雄市農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 。
(2)村(居)委會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糧食、經濟收入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評議,提出初審意見,并在本村范圍內張榜公示7天以上,無異議的填寫《楚雄市農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報村(居)委會,由村委會提出意見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公示中有異議的,重新調查核實,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作好解釋答復工作 。
(3)鄉鎮農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領導小組負責對村(居)委會的申請進行調查核實、上報 。要通過入戶調查、核實、鄰里訪問及家庭收入計算等方法,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并將全部材料上報市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退回村(居)委會并作好解釋和答復工作 。
【楚雄農村低保申請審批發放程序 農村低保審批過程】(4)市民政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農村低保對象進行抽查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審批后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鄉鎮,由鄉鎮轉告并委托村(居)委會在自然村內張榜公布7天以上,做好保障對象、保障政策、補差標準三公開 。公示無異議的,由村(居)委會代發《楚雄州農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收回原來的救助證,有異議的,由鄉鎮和村(居)委會進行復核,并按上述程序從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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