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發布的《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煙臺用人單位對孕期女職工的保護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孕期女職工給予保護:
(一)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三)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將其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四)懷孕不滿3個月并且妊娠反應劇烈的,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時間;
(五)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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