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報考普通高中資格認定工作指引
審核內容
具體情況列舉
申請人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與隨遷子女的親子關系
需出示以下證明之一: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縣級或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縣級或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DNA檢驗鑒定書 。
持有在我市辦理的有效《廣東省居住證》累計滿三年或以上
隨遷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持有我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且在隨遷子女入讀初一當年的8月31日或之前已辦理居住登記的 , 予以認定 。
提供申請人的準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
隨遷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持有我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且在隨遷子女入讀初一當年的8月31日之后辦理居住登記的 , 或隨遷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尚未持有我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但已于在隨遷子女參加中考當年的8月31日之前已辦理居住登記的(應提供在我市公安部門辦理的《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 , 需補充證明材料 。
提供申請人的準確姓名和身份證號 , 還須補充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1)購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門備案)或房產證;(2)自建房土地證(由國土部門頒發的);(3)工商營業執照;(4)隨遷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已在我市依法繳納3年以上的社保清單證明;(上述(1)—(4)證明的起始日期均須是在其隨遷子女入讀初一當年的8月31日或之前的)(5)本人憑居住滿三年以上的佐證材料 , 向居住鎮街(園區)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綜合管理隊)或居住地轄區派出所提出申請 , 由分局治安管理大隊(綜合管理隊)或居住地轄區派出所核實后出具《居住證明》 。
隨遷子女父母屬境外人員(含港澳) , 其中一方在我市首次辦理居住登記日期為隨遷子女入讀初一當年的8月31日或之前的 , 予以認定 。
提供申請人的居住登記證明
隨遷子女父母屬境外人員(含港澳) , 其中一方在我市首次辦理居住登記日期為隨遷子女讀初一當年8月31日之后的 , 需補充證明材料 。
提供申請人的準確姓名和身份證號 , 還須補充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1)購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門備案)或房產證;(2)自建房土地證(由國土部門頒發的);(3)工商營業執照;(4)隨遷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已在我市依法繳納3年以上的社保清單證明;(上述(1)—(4)證明的起始日期均須是在其隨遷子女入讀初一當年的8月31日或之前的)(5)本人提出已在當地居住滿三年以上的書面申請 , 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 工作單位或村(居)委會加具意見 , 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加蓋公章 。
按國家規定在我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三年及以上或在我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及以上(不含一次性繳費年限)
計算到中考當年的8月31日 , 隨遷子女父母其中任意一方在我省繳納社保累計滿3年(即36個月)及以上或在我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及以上(不含一次性繳費年限) 。
在本市參保的 , 提供申請人準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 , 不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 。
在本省外市參保的 , 需提供申請人參保地社保部門出具的累計滿3年的參保證明或參保明細 。
隨遷子女具有我市初中階段三年完整學籍
隨遷子女在小學畢業后 , 從初一開始在我市初中就讀 , 中途沒有在外市初中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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