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液體屬于幾級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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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液體屬于一級動火 。可燃液體系指閉口杯閃點等于或高于45℃的液體 。可燃液體是以閃點作為評價液體的火災危險性 。燃點越低,危險性就越大,燃點在45℃以下稱為易燃液體,45℃以上稱為可燃液體 。某些具有某種鹵代烴的易燃或可燃液體混合物,在標準的閉口杯試驗條件下不顯示閃點,而其他混合物可能呈現閃點升高 。然而,如果鹵代烴是更易揮發的組分,其部分蒸發可能導致液體有閃點,或降低的閃點 。為了評價這種液體混合物的火災危險性,可以蒸發原始樣品的10%,20%,40%,60%甚至90%以后,再進行閃點測試,或在能代表其使用條件的其他百分數下進行測試,對于開放系統,例如敞口工藝罐或戶外濺灑,在評價火災危險性中,可能開口杯測試法更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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