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 , 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擔保的 , 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
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 , 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
第四十一條 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按照國家規定保稅進口的 , 其制成品或者進口料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口的 , 海關按照規定征收進口關稅 。
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進境時按照國家規定征收進口關稅的 , 其制成品或者進口料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口的 , 海關按照有關規定退還進境時已征收的關稅稅款 。
第四十二條 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 , 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 , 可以暫不繳納關稅 , 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期限的 , 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八)盛裝貨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
第一款所列暫時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 , 或者暫時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 , 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關稅 。
第一款所列可以暫時免征關稅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時進境貨物 , 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征收進口關稅 。 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規定 。
第四十三條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 , 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 , 不征收進口關稅 。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 , 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 , 不征收出口關稅 。
第四十四條 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 , 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相同貨物 , 進出口時不征收關稅 。 被免費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或者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的 , 海關應當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按照規定征收關稅 。
第四十五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 , 免征關稅:
(一)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二)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四)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
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貨物 , 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關稅 。
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關稅的貨物 , 海關根據規定予以免征或者減征 。
第四十六條 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 以及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 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四十七條 進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進出口減免稅貨物的 , 除另有規定外 , 應當在進出口該貨物之前 , 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 經海關審查符合規定的 , 予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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