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的,須由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
第二十四條(退學)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學籍終止,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一)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癥、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學滿三年,仍不能正常學習的;
(二)休學期滿后30天,仍未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手續的;
(三)無故連續曠課滿8周或累計曠課10周以上,經學校多次與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四)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自愿提出書面退學申請的;
(五)出國(境)定居的 。
學生退學應當注銷其學籍 。被注銷學籍的學生檔案由注銷學校負責保存 。
學生死亡或經人民法院裁定失蹤、因故喪失學習能力或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校在1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可注銷其學籍 。
第二十五條(恢復學籍) 學生退學一年之內,且未滿18周歲,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學習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核準后可統籌安排到相關學校及相應年級就讀,并重新恢復學籍 。
七、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六條(畢業條件) 普通高中學制3年,學生修完課程方案規定的必修、選擇性必修和選修三類課程,參加全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且成績合格(含學校組織的補考),并達到以下標準的,準予畢業:
(一)總學分不少于144,其中必修學分88(包括綜合實踐活動8個學分、勞動6個學分),選擇性必修學分不少于42,選修學分不少于14;
(二)綜合素質評價材料符合相關要求;
(三)體育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相關要求 。
國家對普通高中學業認定有新要求的,從其規定 。
普通高中國際課程班學生修業期滿,綜合素質評價材料符合要求,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含學校組織的補考)且成績合格,其他科目由學校根據本校國際課程班的課程方案進行考核,達到要求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加注“國際課程班”,證書編號“GJ”) 。
第二十七條(結業和肄業) 對照上述畢業標準,有一項不達標的,應當認定為結業 。退學學生(不含開除學籍者)和其他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習的學生,應當認定為肄業 。
第二十八條(證書發放)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的發放時間為7月底之前 。
學校編制畢(結、肄)業生花名冊,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填寫畢(結、肄)業證書 。各類證書均須由校長簽章,并加蓋學校公章及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學歷證書審驗章 。學校應當將學生畢(結、肄)業情況記入學生檔案,永久保存 。
海外僑胞、港澳臺同胞、外國籍學生未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
第二十九條(證書遺失補辦) 各類證書遺失不予補發 。經學生申請,可由畢(結、肄)業學校開具畢(結、肄)業證明,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生效 。學歷證明原則上只補發一次 。
八、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條(保障措施)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辦學規模配備專門學籍管理員,明確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
各級學籍管理員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學年中途原則上不得更換 。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在每學期開始后一個月內完成學生學籍復核工作,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學籍變動信息、成長記錄記載及時準確 。
行政區劃調整,學校撤并或新建,學生轉學、休學、復學、跳級、畢業等,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應當在學籍系統中及時完成相應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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