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租房退租 珠海公租房什么情況下應當退回】珠海公租房什么情況下應當退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
(二)將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 。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嚴重毀損的 。
(六)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
(七)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
(八)租賃期內,因獲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
(九)租期屆滿,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
(十)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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