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的,喪失實物配租保障資格,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未在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的;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超過年審期限6個月(含)仍未參加年審的 。
3.應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自收到騰退通知之日起3個月(含)內搬遷并辦理相關騰退手續,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結清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搬遷期內租金按原租金標準繳納 。
4.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平均租金交納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部門(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營機構對其行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為納入住房保障誠信檔案 。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間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
對環衛行業一線職工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其年審、變更、退出、日常使用、監督管理等按照《溫州市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規定執行,日常管理由用人單位負責,保障家庭如住房、離職、收入等相關情況發生變化的,由用人單位向區住建局報告情況,區住建局根據審核情況確定是否予以繼續保障 。
(五)使用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也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性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
2.承租家庭(或個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改變房屋結構、設備設施和使用用途;造成房屋內部設備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
3.承租家庭(或個人)應合理使用并保護好房屋及固定裝置和設備,在承租期限內因人為損壞的,應按規定修復并自行承擔費用或按評估價賠償 。
八、其他
各街道應嚴肅各村居出具有關證明的工作紀律,確保內容詳實信息準確 。區住建局、區財政局應聯合加強業務督察,可委托第三方開展實地核查,對開具不真實證明的,提請有處分權的部門或上級依法依紀給予處分,并應深化信用平臺使用,通過浙江省住房保障統一管理系統做好保障戶的信用行為記錄,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或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人,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誠信檔案;對欺騙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領取租賃補貼者,責令限期騰退承租房源或退還補貼款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誠信檔案,自騰退房源或退還補貼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對惡意欠租轉租、破壞房屋或設備的予以責令限期繳納、修復或照價賠償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誠信檔案 。區發改局根據區住建局定期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誠信檔案不良信息記錄,在市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予以公示,并錄入個人信用檔案 。區財政局應加強資金保障,及時足額撥付住房保障經費 。
環衛用人單位共擔管理服務責任 。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的用人單位,一經查明,列入政策申領黑名單,取消企業三年申報資格,并報市產業政策兌現系統和市征信中心備案 。用人單位應及時如實向區住建局報告環衛行業從事一線工作人員的資格、住房情況、就職單位、標段區域等變化情況 。因人員離崗、購房等原因導致租房補貼多發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回,60天內未追回的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 。
其他公共服務行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事宜,按上級有關政策完善,另行組織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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