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契稅 。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和土地經(jīng)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征收契稅 。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guī)定的稅率幅度內(nèi)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qū)、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jīng)濟利益對應的價款;(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核定 。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jù)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軍事設施;(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養(yǎng)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nóng)、林、牧、漁業(yè)生產(chǎn);(四)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六)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jù)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yè)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契稅最新規(guī)定 契稅最新規(guī)定】
第七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guī)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jīng)免征、減征的稅款 。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前申報繳納契稅 。
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 。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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