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擅自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 由地方稅務機關從欠繳之日起 , 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 并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2、滯納金由用人單位負擔 , 不得轉嫁給職工 。直接負責的人員無法確定的 , 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承擔責任 。
3、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改正 , 并處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4、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 , 并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濰坊市工傷保險條例 濰坊市工傷保險相關法律責任說明】5、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提供證據 , 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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