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 。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 。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 。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違反法律規定 。
4、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的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 。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導致子女日后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
5、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
養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在子女18周歲以后,若子女沒有出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狀況,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于自愿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
6、處分無權處分他人財產
【離婚協議書無效條款 濟寧離婚協議無效條款】夫妻雙方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當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財產都可以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但是不得處分別人的財產 。有時由于雙方缺乏法律常識,往往為了補償對方或其他原因,會約定相關案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所有 。在這種情況下,約定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 。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關系或者追認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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