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含姓氏、名字)變更,公安機關對不予辦理情形實行告知承諾(模板3):
1.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尚未執行終結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3.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期限未屆滿或者被法律法規列為職業禁止對象的;
4.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終結的;
5.被限制出國(境)期限未屆滿的;
6.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以及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人員(不含退出人員) 。
注:1.已核準變更姓名后發現存在上述不予受理情形,或者發現公民以欺騙手段變更姓名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批準變更的決定,恢復其變更前的姓名;
2.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當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或提供虛假協商同意聲明,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3.按照規定,我國公民姓名除姓氏可以保留異體字外,均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
4.對于在校學生申請變更姓名的,需提供本人或監護人承諾學校同意變更聲明(模板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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