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傷殘待遇說明如下: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十級傷殘等級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7 個月,25 個月,23 個月,21 個月,18 個月,16 個月,13 個月,11 個月,9 個月,7 個月的本人工資 。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 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60%計算 。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本人 22 個月,18 個月,13 個月,10 個月,7 個月,4 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 50% 。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分別支付本人 36 個月、30 個月 20 個月,16 個月,12 個月,8 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5 年的,按規定遞減 。
4.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至四級標準為 90%,85%,80%,75%的本人工資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5.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
6.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 50%,40%或者 30% 。
【聊城職工傷殘補助政策 聊城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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