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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題為: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有關負責人就吳亦凡偷逃稅案件答采訪人員問)
新華社11月25日報道日前,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對吳亦凡(WU YI FAN)涉嫌偷逃稅問題進行了查處 。該局有關負責人就案件查處情況回答了采訪人員提問 。
1.為什么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要對吳亦凡(WU YI FAN)進行檢查?
答:北京市稅務部門高度重視并持續加強文娛領域稅收監管,不斷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深入開展稅收綜合治理,提示輔導相關從業人員依法納稅并督促整改 。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根據有關方面線索和稅收大數據分析 , 依法對吳亦凡(WU YI FAN)2019年至2020年期間涉嫌偷逃稅問題進行立案并開展了稅務檢查 。
2.吳亦凡(WU YI FAN)的違法事實有哪些?
答:吳亦凡(WU YI FAN)雖是加拿大國籍,但2019年和2020年在中國境內停留時間均超過183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 屬于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應就其來自中國境內外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
經查,吳亦凡(WU YI FAN)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通過境內外多個關聯企業隱匿個人收入,偷逃稅款 , 同時存在其他少繳稅款的行為 。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依法認定其偷逃稅款0.95億元,其他少繳稅款0.84億元 。
【吳亦凡偷逃稅詳情曝光:利用外籍身份隱瞞收入】3.請問本案中不同的罰款倍數是如何確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 , 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我局堅持依法依規、過罰相當的原則,充分考慮了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吳亦凡(WU YI FAN)進行處罰 。
一方面,對其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偷稅部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 , 處4倍罰款 。
另一方面,對其隱匿個人收入偷稅部分 , 由于情節更加惡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予以從重處罰 , “頂格”處5倍罰款 。
本案中,吳亦凡(WU YI FAN)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 , 若其能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則依法不予追究逃避繳納稅款的刑事責任;若其在規定期限內未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 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
4.本案的偷稅手法有什么特點?
答:本案中吳亦凡(WU YI FAN)偷稅行為的一個特點是利用境外企業隱瞞個人收入、轉換收入性質 。
調查發現 , 吳亦凡(WU YI FAN)在我國境內從事演藝活動時,利用其外籍身份并憑借其在演藝圈的流量優勢,要求境內企業或境內企業設立的境外機構將其個人勞務報酬支付給其境外注冊的企業,將境內個人收入“包裝”成境外企業收入 , 以此隱匿其個人從我國境內取得應稅收入的事實,或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企圖逃避我國稅收監管 , 從而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 。與已公布的其他偷逃稅案件相比,吳亦凡(WU YI FAN)案件的偷稅手法更加隱蔽,并嚴重危害到我國稅收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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