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業務辦理:
(一)申請條件
①農村戶籍和無工作單位城鎮戶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回鄉生活困難的;
②有原始病歷或服役期間在軍以上單位指定醫院就醫的相關醫療結論;
③《退伍軍人登記表》(復印件需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印章)或《退伍軍人證》原件有帶病回鄉相關內容的記載;【泰安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指南 退伍帶病回鄉標準】
④因服役期間所患疾病,導致部分勞動能力損失,明顯影響本人生產生活 。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個人書面申請;
②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
③《退伍軍人證》及復印件;
④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證明;
⑤原始病歷或服役期間在軍以上單位指定醫院就醫的相關醫療結論;
⑥《退伍軍人登記表》(復印件需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印章)或《退伍證》原件有帶病回鄉相關記載內容的材料;
⑦加蓋有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醫院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軍隊醫院證明中記載的慢性病)就診病歷復印件及相關醫療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
⑧戶口簿、身份證、退伍軍人證姓名不一致的,應出具派出所證明其是同一人的證明材料;
⑨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張 。
(三)辦理流程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服務站審核,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經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填寫《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體檢表》并由專人負責組織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經體檢認為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后無異議的,上報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進行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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