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
附:大同工傷職工有哪些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發生工傷后及時申告,在定點醫院就醫,符合工傷用藥目錄的醫療費可全額報銷(已經使用醫療保險的費用不能重復報銷);
2、工傷假期待遇:
根據受傷程度和治療所需的時間,確定停工留薪期(工傷假期),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獎僉、福利待遇不變;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
3、傷殘待遇:
傷殘等級分為一至十級,第十級為最輕(身體任意部位骨折或骨裂,至少可認定為第十級),第十級傷殘待遇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等級越重,傷殘待遇越高 。如果受傷程度較輕,不構成傷殘(零級工傷),則只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假期待遇,沒有傷殘待遇 。
【大同用人單位轉讓了工傷保險怎么辦 大同用人單位轉讓了工傷保險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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