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范圍內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的依法管理,提高市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識,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傷害,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的規定,通告如下:
一、2020年8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頭盔 。
二、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處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泰州市人民政府
【泰州市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實施時間和范圍】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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