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承擔大量的養犬管理工作,對于市民的不文明養犬行為,公安機關將如何處理?
答:為提高市民文明養犬意識,減少犬只傷人案件的發生,避免因養犬發生的公共事件,按照《辦法》規定,公安機關將對下列不文明養犬行為進行處罰:
?一是對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二是對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不文明養犬處罰與規定 揚州不文明養犬行為怎么處罰】?三是對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的;除展覽、表演等需要外,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的;在城區攜帶犬只出戶未采取牽引帶牽引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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