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六部門《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規范管理工作的通告》(榕公綜〔2019〕293號)發布之日(2019年10月8日)前 , 在鼓樓、臺江、晉安、倉山、馬尾五城區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 , 可回收補償 。
《通告》發布之后新購買登記電動自行車的 , 車主本人和同一戶籍內其他人員的新舊電動自行車均不予辦理回收補償 。
辦理時限
對本通告發布之日前在五城區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實行回收補償政策 , 政策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 逾期不再辦理 。
辦理材料
市民可持身份證、戶口本、車輛行駛證等資料 , 攜帶電動自行車到指定地點辦理回收補償 。
【福州電動車返還 福州電動車回收補償辦理指南】領取補償時需持有本人及同一戶籍內16周歲以上人員簽訂的放棄新購買電動自行車權利承諾書 。
本通告發布之日后新購買電動自行車的 , 車主本人和同一戶籍內其他人員的新舊電動自行車均不予辦理回收補償 。
補償標準
(1)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將電動自行車回收補償的 , 補償標準為:
①使用時間在3年以內(含3年)的電動自行車(以初次登記上牌時間為準) , 補償有效期為4年的榕城一卡通(4年內每年度預充值2000元額度 , 限當年度使用)或者900元現金;
②使用時間在3年以上的電動自行車(以初次登記上牌時間為準) , 補償有效期為3年的榕城一卡通(3年內每年度預充值2000元額度 , 限當年度使用)或者600元現金 。
(2)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6個月之后將電動自行車回收補償的 , 補償標準為:
①使用時間在3年以內(含3年)的電動自行車(以初次登記上牌時間為準) , 補償有效期為3年的榕城一卡通(3年內每年度預充值2000元額度 , 限當年度使用)或者900元現金;
②使用時間在3年以上的電動自行車(以初次登記上牌時間為準) , 補償有效期為2年的榕城一卡通(2年內每年度預充值2000元額度 , 限當年度使用)或者600元現金 。
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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