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業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本中心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四川省省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級中心)受理、審核省級中心繳存單位或個人提交的提取業務辦理申請 。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市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五)職工因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如有調整,省級中心將根據國家和省、市相關要求對外公布);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重新就業的;
(十一)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或托管滿半年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十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條 職工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五)、(六)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
第五條 職工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
第三章 提取條件
第六條 職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和租賃住房的住房消費行為的,只能就其中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及其配偶在省級中心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因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所提住房公積金金額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同一套房屋存在多個提取人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所有提取人選擇辦理的提取方式及簽訂的委托提取協議種類應一致 。
自2021年10月8日起,職工近五年內已辦理兩套及以上住房購房提取業務(包括商貸提取首付款、一次性購房提取、償還貸款本息提取),經查房核實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住房或僅擁有一套住房產權的,可申請辦理新購住房提取業務;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產權的,可申請辦理第一、二套符合提取條件住房購房提取業務﹐但不得再申請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購房提取業務 。
職工在2021年10 月8日前已辦理過商貸提取首付款、一次性購房提取的、提前結清貸款提取的,不得再以該套住房以同一種住房消費行為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
職工以其配偶婚前單獨所有的房屋申請辦理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應現場填寫該套房屋產權為共同所有的承諾書 。
第七條 職工發生住房消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行政區域外的,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
第八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五年內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支付該套住房首付款 。2021年10月8日(含)以后在本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僅可提取未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余額用于支付首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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