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xù)離婚 。僅僅在政府機關(guān)實施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guān)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guān)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東莞離婚冷靜期是什么 東莞離婚手續(xù)有沒有冷靜期】這一期間被形象地稱為“離婚冷靜期” 。確切地講,這一法定期間是程序性的,是民法典對我國登記離婚程序的重要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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