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慶補繳了工傷保險費,但已發生的費用能否補支?
【在重慶補繳了工傷保險費后已發生的費用能否補支?】(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
(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
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① 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② 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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