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可以報名參加本市春季高考專科層次招生和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 。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考試安排和招生錄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學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
第四章投靠落戶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條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戶口后,其隨遷子女按照投靠落戶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報名參加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試 。
隨遷子女投靠落戶手續應在本市中考報名前辦理完畢 。其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考試安排和招生錄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一條投靠落戶隨遷子女由原戶籍地普通高中轉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讀,按照本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到投靠落戶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戶口后,其隨遷子女按照投靠落戶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報名參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 。
隨遷子女投靠落戶手續應在本市普通高考報名前辦理完畢 。其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考試安排和招生錄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五章責任
第十三條隨遷子女教育工作實行屬地安置、屬地管理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依據本區縣人口變化情況,科學規劃學校布局,加強教育資源建設 。
第十四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學籍管理,將隨遷子女學籍管理納入本市學籍管理系統,實行全市統一管理的學籍檔案制度,并加強核實檢查 。
教育招生考試部門應制定考生報名資格審查規定,審核隨遷子女升學考試資格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提供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并協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
公安部門應協助教育招生考試部門做好中考、高考報名考生的身份審查工作 。
國土房管部門應協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關證明的審核工作 。
監察部門應依法依規對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處理 。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20年12月31日廢止 。
注意:根據天津政務網《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及其相關配套實施細則有效期的通知》可知,《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及其相關配套實施細則的有效期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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