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的規定,當前,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
(3)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
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
(1)新辦法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 。
(2)老辦法計發標準=(A×M+B+C)×∏(1+Gn-1)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 。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
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宿遷退休金領取計算公式 宿遷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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