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可以申領居住證 。
居住證辦理條件:
一是達到居住半年以上;
二是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 。
居住半年以上是怎樣理解的?
通俗地講,就是公民個人或其單位主動向派出所申報或公安機關通過采集、共享等方式,獲取到申領人在長沙行政區域內居住、從業、就學信息已滿半年的,即可以申領居住證 。
考慮到過渡時期政策的連續性和老百姓對新規的適應性,公安機關在認定“居住半年以上”條件時,結合實際作了適度放寬:
1、居住、從業、就學信息登記起始時間全市跨區縣市認可,不需要重新計算 。如在芙蓉區登記了信息,搬到天心區后按規定必須重新登記居住信息,如不滿半年申領居住證,起始時間可從芙蓉區登記時間算起 。
2、只要在2014年1月1日之后系統有過居住、從業、就學信息登記,即使處于非連續狀態,甚或系統已注銷的,仍予以認可,但前提條件是申領人仍在長沙居住或就業就學,且登記時間與申請辦理居住證時間間隔達到6個月 。
【長沙辦理居住證需要登記滿半年以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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