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市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契稅 。
【南京契稅征收標準 南京需要繳納契稅的情形一覽】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
注意: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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