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人們時刻關注的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問題,但總有部分心懷叵測的人妄圖借機發民眾財 。近日,臨沭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加工病死豬肉案件,涉案六人皆被判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并分辭被判處拘役的刑罰 。
2018年2月3日,經群眾舉報,臨沭縣某街道有人違法加工病死豬肉,接報民警趕往現場,發明該村梁某、龐某、李某、劉某及官某等人在梁某家中加工病死豬肉,現場扣押病死豬肉2200公斤,經臨沭縣畜牧局檢驗,現場豬肉均為病死豬產品,公安機關依法將現場涉案人員帶歸偵查 。
在梅搬運豬肉的陳某提早發明有公安機關人員前來,便帶著孩子躲到了他人家中 。后于2018年10月2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供述寥玟聯系官某加工病死豬肉的事實 。
經審理查明,梁某與陳某組織他人在家中加工病死豬肉,由梁某聯系上線購買病死豬肉,卸盡貨后,先后贈龐某和劉某打電話,讓二人到梁某家幫助加工病死豬肉,李某到梁某家串門時看到梁某等人在干活便開始幫助割豬毛、剔壞肉,官某盡職卸貨、開車,工資由梁某進行結算,來的早贈50元,來的晚贈30元 。因抓獲及時,2200斤病死豬肉均未流入市場 。
法院以為,六被告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病死豬產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鑒于六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愿意繳納罰金等可酌情從輕處罰 。
法官釋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物性疾患的行為 。該罪是驚險犯,只要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物性疾患的,就構成本罪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首席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吞涮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吞涮,并處罰金;后果尤其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吞涮或者無期吞涮,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臨沂一家庭作坊非法加工2200公斤病死豬肉 涉案六人均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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