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以分成形式收取卡通形象授權金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還是合作合同?(一)
【
原創】
動畫電影中的卡通人物或形象可以作為獨立的作品受到保護。知名卡通形象具有傳播基礎,對其做衍生品的開發能產生商業價值。因此,卡通形象的商業化權也就是對其復制權進行使用,將其形象復制到商品上的商業化權利。因本質上仍是對卡通形象(美術作品)復制權的使用,實施的是作品的復制行為,所以,行為人應獲得權利人的授權,亦即著作權人的許可。又因為雙方之間是典型的商事合作關系,需要有合同約束雙方之間的關系。在著作權法意義上,該種合同被稱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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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我國《著作權法》在第三章中有專門規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該條直接規定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性質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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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著作權使用的酬金通常被稱為授權金。授權金一般在合同中有明確的價格。如將劇本改編成電影,應獲得編劇的改編權授權,相對人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具體數額的授權金,
10萬人民幣或50萬等等。這是著作權授權的常規處理方式,屬于典型的模式。但如果授權金并非以明確的數額來支付,而是以提取分成的方法來計算,對合同的性質是否有影響?即合同是否仍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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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金的數額不管是多少,只要約定了金額就是明確、具體的,授權金便具有確定性。在被授權方拒絕支付授權金時,授權方如果提起訴訟,其訴請給付的授權金也是確定的。但以分成的方式收取授權金則并非如此。分成通常是附條件的,存在變數,若分成比例確定,如以利潤為分成計算基數,但利潤是否產生有不確定性,產生多少也是不確定的,所以,分成也是不確定的。是否具有確定性,是前述兩種授權金約定方式的主要區別。如果說兩種授權金方式對合同性質存在影響,那么這種影響的主要根據便在于確定性。
筆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便存在著前述的爭論,即約定以分成為授權金提取方式,合同是否仍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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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中,原告是某部兒童欄目的版權方,該兒童欄目中有卡通形象。該兒童欄目在省級衛視播出,也在全國多家電視臺播出,在新媒體的播出基數也很大。被告看重該部兒童劇中卡通形象的商業價值,希望對其做商業開發,將卡通形象應用到商品上。雙方簽訂了該兒童欄目的商品化權授權合同。合同主要約定如下內容:
原告以其旗下擁有的
【 合同|以分成形式收取卡通形象授權金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還是合作合同?(一)】X省衛視動畫欄目X的形象(即授權資產)與被告合作。原告授權被告使用X欄目中的卡通形象并于授權區域內制造、銷售所記載之商品(即授權產品)的獨家權利(即商品化權)。被告應支付原告授權金。授權金的計算及支付方式為:分成授權金的金額為被告銷售額的15%。分成授權金按季度支付,被告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之內向原告上報銷售業績詳情,并于30日之內支付對應的分成授權金。被告承諾授權產品每年不少于2款,否則被告應按年預期分成授權金的20%向原告交納市場占用費。原告應盡其媒介資源宣傳義務,對X欄目的電視播出平臺不少于100家電視臺。合同有效期為五年。授權產品有2類:早教機與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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