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進行東麗區工傷認定相關工作,切實維護受傷害職工以及其用人單位的權益,現就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再次提示廣大群眾和各用人、用工單位 。
一、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需在申請時限之內提出延期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積極推動?傷保險事項不見?辦理
1、??單位應嚴格履??傷事故24?時報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間應通過電話、電?郵件?式及時向本區?社局報備 。
2、疫情防控期間提出?傷認定、?傷勞動能?鑒定申請的,可通過市?社局官?的社會保險單位?上業務經辦?廳申報,申報資料的電?掃描版發送?本區?社局電?郵箱;或經電話確認后,直接將申報資料的紙質版通過EMS寄送?本區?社局辦公地址(地址:天津市東麗區先鋒東路30號;電話:24961492;郵箱:sunzyc@qq.com) 。
三、由于以下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586號)第十七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七條
【天津東麗區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注意事項】3、《市人社局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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