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租房租住資格情形一覽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運營機構有權終止租賃合同取消其租住資格,并限期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承租人發生損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為,經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
(二)擅自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調換;
(三)擅自改變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途;
(四)擅自改變或惡意損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結構、裝飾裝修現狀;
(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六)承租人連續6個月以上未支付租金或累計發生6次以上拖欠租金;
(七)存在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從事迷信活動或有傷社會風化等違法活動 。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資格,但拒不騰退住房的,區運營機構可向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強制執行 。
【嘉定公租房取消租賃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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