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有些戀愛男女確定關系后,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 。但是,同居后發現雙方不適合,導致感情發生變化破裂的,就會決定分手,而分手就要解決同居財產分割的問題 。
實踐中,以夫妻名義同居后,雙方又決定分手的,根據當前的法律,因為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雙方分手時將按同居財產分割 。
不過,在進行分割時,要先確定同居雙方共同財產和個人所有的財產 。
屬于同居雙方共同財產的范圍如下:
工資、獎金;
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
屬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的范圍如下:
一方同居前的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確定屬于同居雙方共同財產的,分手時雙方將按以下方法處理:
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做了約定的,從其約定;
同居期間對財產未做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協議;
【同居十八年分手財產怎么分,分手后怎么分割財產】雙方對同居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的,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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