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補辦結婚登記前一方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生活中不乏這樣的情況:男女雙方想要辦理結婚登記,無奈一方年齡尚小,只能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等雙方都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時再去補辦結婚登記。
那么在此期間,一方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我將以中國法院網近期發布的案例,來具體聊聊這個問題。

夫妻共同財產|補辦結婚登記前一方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01 案情:補辦結婚登記前購買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008年2月,24歲的男方徐某和18歲的女方郭某經人介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于2009年7月生育了一個兒子。2009年12月,郭某年滿二十周歲。2010年2月,徐某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登記在自己名下,雙方于2012年12月辦理結婚登記。
關于徐某結婚登記前購買的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現有兩種分歧:
(一)該套房產屬于男方個人財產
第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男女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房屋是男方婚前購買的,且登記在男方名下,就應當屬于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該套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男女雙方系補辦結婚登記,婚姻關系應當從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即從女方郭某年滿20周歲時起算,因此登記在徐某名下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你認為哪種觀點更有道理?男方補辦結婚登記前購買的房屋,如何認定其性質呢?

夫妻共同財產|補辦結婚登記前一方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02 分析:男方補辦結婚登記前所購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這個案例,我認為該套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6條的規定,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1049條的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簡單講,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婚姻關系從雙方符合實質要件時起算。
那么這個結婚的實質要件是什么呢?根據《民法典》第1047條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上述案例有幾個時間點需要關注:
第一,2018年2月,男女雙方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然2019年7月生下一個孩子,但此時女方仍然不滿二十周歲,雙方仍然不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
第二,2019年12月,郭某終于年滿二十周歲,此時男女雙方均符合法定的結婚年齡要求,2012年12月補辦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從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即2019年12月)開始起算;
第三,登記在男方名下的商品房是2010年2月購買的,此時正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據此可以認定該套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補辦結婚登記前一方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03 以案普法:婚前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如何認定房產性質?【 夫妻共同財產|補辦結婚登記前一方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最近也遇到了一個涉及婚前房產糾紛的案件,房子是男女雙方婚前購買的,且登記在一方名下,對于該套房產的性質及歸屬問題,雙方爭議比較大。
女方認為,首先這套房是男女雙方婚前購買的,購房合同及銀行借款合同都是女方單方簽字的,且房產證也辦在女方名下,據此女方認為該套房產是她的婚前個人財產,和男方無關。
男方并不同意女方的意見,并給出了自己的理由:(1)當初之所以讓女方單方簽字購房,是因為男方沒有購房資格;(2)大部分購房首付款是男方出的,屬于共同出資購房;(3)購房時間處于男女雙方婚前同居期間;(4)購房目的用于婚后共同居住;(5)男方從未表明將房產贈與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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