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確權登記的要求看,確權是農民持有農村房屋的“憑證”,所以,對一些不合法、不合規的宅基地不予登記,個別人雖然有農村房屋,但遲遲未收到確權證書,這其中可能就有不符合確權登記的情況。那么,在里面,有的可能確實不合規不可確權,也有的可能因一些前置的問題需要處理,待完畢后,仍可獲得確權頒證。
具體而言,總結起來大概有這么幾種情況:1.小產權房不可確權;2.買賣宅基地不可確權; 3.亂占耕地的不可確權;4.新批的宅基地不可確權;5.一戶多宅不能確權;6.存在爭議的宅基地不可確權;7.有合法手續但提供不全的不能確權。
對1、2、3項,由于不合法,沒有商量的余地,均不可確權。而對于后3項有相關的處理方式:第4項,可通過歸還老宅基地或父母和孩子分戶方式確權。而對于第5項情形,根據一戶一宅原則,可協商把多余的宅基地有償退回集體或者在集體成員之間有償轉讓。第6項可通過仲裁或起訴的方式把爭議解決,然后可確權登記。第7項比較好辦,按照要求補齊相關需要手續即可辦理。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按規定沒確權的,也沒有人打理的危房,經拆除后收回集體。此外,對未經確權的房屋采取不可翻建、維修方式,待房屋自行“消亡”后,其宅基地由集體收回。

第三,有關房屋繼承的問題。物權法、民法典、新修訂的土地法以及不動產登記規范等新規顯示,合法建造的房屋屬于個人私有財產,受到法律保護,可繼承,也可出租收益。但在實際的繼承過程中,與城市的房子有所不同。
按照繼承的相關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農村戶籍的子女,即是說,農村戶口本上有子女A,那么A就享有優先繼承權,其他城市子女不得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則是城市戶籍子女,如果是獨生子女或者第一“順位”繼承不在了,則城市子女直接享有繼承權。
【 房屋|停止“登記”?房產權無需爭了,明年起,農村房屋全都“這樣”處理】一般而言,農村子女繼承后,由于是自住,肯定會把房子打理好的。但對于城市子女來說,雖然繼承下來了,但并不是萬事大吉。因為本人一般還生活在城市,對房子疏于打理,如果變成危房或者自然垮塌,繼承下來的宅基地使用權也就沒有任何意義,按規定將一并收歸集體。為保障長久的繼承下去,城市子女有兩種可行的方式:

1.抽時間定期回去居住一下,是探親也好,回去逛逛旅游也罷,讓人知道房子是有主人的、有人住的;2.只要不進行大修或重建,就不會涉及相關審批手續,對房屋進行簡單的維修,確保房屋完好,是符合相關法理的。這里大家可能有一個擔心,萬一房屋主體結構有問題,可能小修小補也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其實,對此最好的辦法就是趁父母健在的時候,能加固或者重修一下最好 ,確保基礎牢固,以便于長期的修繕。退一萬步講,有人說,計劃不如變化,雖然繼承下農村父母的房屋,但未來可能由于各種原因,自己不會回農村居住,那么,此前投入的精力和金錢不就白費了嗎?實際上并非如此,因為根據最新要求,農村合法房屋遇到拆遷,雖然不能像農村戶籍那樣獲得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可還可以獲得農村征收房屋同標準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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