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婚后置換成新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小李|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婚后置換成新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案例:小李在婚前出全款買了一套150平方的房子,后經人介紹認識了小王,二人相處不久便結婚,但房屋離新婚妻子小王較遠,便將其買了后重新在小王單位附近買了一套房屋。
因小王工資較低,小李變賣完房屋后仍然不夠,二人又用婚后的共同財產增添了部分,才完成購買手續,房屋一直落在小李名下,因夫妻恩愛二人一直沒有婚姻財產協議。
不久后,夫妻感情出了問題,小王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新房,小王認為新房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對半分割,要求趙某按該房現值的一半對其進行補償。
一審法院認為,認定小李于婚后將原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的房屋變賣,添置部分款項重新購置房屋屬于經營行為,該房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于是判決房屋歸小李所有,但他應給付小王該房屋價款一半100萬元。
小李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撤銷了一審判決,并完全駁回了小王的訴訟請求。



小李|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婚后置換成新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01
二審判決理由
案件在二審過程中,法院認為,小李變賣其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并添加了部分婚前個人存款購置房屋一事,雖然是發生在結婚后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是其購房所支付的款項來源清楚有據,可以確定為其個人的婚前財產。
而且,其購置房屋的目的是為了讓夫妻雙方居住使用,他變賣房屋并購買新房的行為不僅不屬于生產經營行為,而且是作為丈夫履行良好婚姻關系的體現,主要是為了方便新婚妻子上班而進行的舉動。
而對自其購置房屋后,該房屋因房地產市場的升溫而自然增值,這種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生產經營性收益,所以該房屋本身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仍然屬于可以明確劃分的婚前個人財產,其妻子不享受份額,無權請求平均分割。



小李|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婚后置換成新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02
判決的法律依據
房屋糾紛已經成為婚姻關系破滅時最大占比的財產糾紛,我們知道《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其中有一項就是生產、經營的收益,在一審中將小李的行為認為了是生產,經營收益,而二審否定了這個事實認定。
在《婚姻法》解釋(二)中,婚姻法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同時在解釋(三)中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樣看起來,小李的行為很像生產和經營,但是非常關鍵的就是小李購房的目的是生活需要,是為了改善生活條件,方便女方上班,而且其購房資金全部來源于婚前個人財產,新購置房屋雖有增值也是自然增值,并不是通過經營而增值。
所以,不是投資經營行為,那么增值部分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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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不應流于形式
根據最高法的判案指導意見,如果當事人以生產、經營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即使該財產的形式因此發生了變化,但是不導致該財產所有權及其自然增值歸屬的變化。
那么,不管小李如何折騰,只要他賣新房購新房是用來居住,沒有用來買商鋪,沒有用來投資之類,那他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便不會因形態變化而轉化為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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