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女兒陪嫁一套房,又不想萬一離婚時,女婿分配房產,如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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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女兒陪嫁一套房,又不想萬一離婚時,女婿分配房產,如何實現?】|給女兒陪嫁一套房,又不想萬一離婚時,女婿分配房產,如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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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女兒陪嫁一套房,又不想萬一離婚時,女婿分配房產,如何實現?

給女兒陪嫁一套房 , 如何確保這套房子永遠屬于她一個人的財產?
離婚時 , 最大的障礙和爭議往往是財產的分割 , 尤其是價值不菲的房子 。
現如今 , 生活條件好了 , 女方陪嫁房產的現象也越來越多 , 女方父母一方面想讓女兒有一個優渥的生活條件 , 一方面又不想萬一女兒離婚時 , 房子被女婿分割 。
于是一些愛女心切的父母就極力想一些辦法 , 在陪嫁房產的同時 , 設置一些“障礙” , 從“法”的角度讓房子不至落于女婿之手 。 那么如何實現這一目的呢?

首先 , 婚前買房 , 只登記女兒一個人的名字 , 但要注意“全款”和“分期”的區別:女方父母婚前(以婚姻登記證日期為準 , 下同)全款買房 , 只登記在女兒一個人名下 , 則屬于女兒婚前個人財產 , 離婚時 , 女婿無權分配 。 這是最常用的方法 。

如果父母在為女兒購置婚前房產的時候 , 只出了部分購房款(首付) , 產權證只登記女兒一個人的名字 , 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 那么就要注意 , 女婿是有權分割房產的:

1 , 女方父母的出資額(首付) , 視為對女兒的贈與 , 女婿無權分割這一部分;
2 , 最高法《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中 , 對于此類婚前房產 , 離婚時 , 對于房產協商處理 , 處理不成的 , 產權歸登記一方所有 , 尚未歸還的債務也歸登記一方所有;但畢竟是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 , 因此 , 對于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 , 登記一方應對配偶予以補償 。
綜上 , 對于女方父母婚前為女兒購置房產的 , 除非是全款房 , 離婚時女婿無權分割;
如果女方父母只出了首付 , 月供由夫妻兩人共同負擔 , 那么女婿是可以要求女方給予月供部分以及增值部分的補償的 。
當然 , 婚后 , 月供部分也可以繼續由女方父母負擔 , 最好建立一個“專戶” , 由女方父母定期往專戶中轉房貸 , 不用夫妻的共同財產來還款 。 如果是這樣 , 女婿也是無權分配房產的 。

以上兩種方式都能保證房子與女婿無關 , 但這只是建立在女兒在世的前提之下的 , 如果有了孩子后 , 女兒過世 , 那么孩子繼承母親的房產 , 而假設孩子又過世 , 孩子的父親(女婿)又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 最終還是不能確保房子無女婿無關 。
第二 , 婚后買房 , 指定贈與女兒一人陪嫁的房產 , 登記日可能會晚于結婚登記日 , 此時房子屬于婚后財產 , 按道理講 , 女婿是有分割權的 。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 ,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 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 歸夫妻共同所有;由此可見 , 如果房子登記日在結婚登記日之后 , 即便只登記了女兒一個人的名字 , 仍然與女婿有關 。
為了避免以上情況 , 女方父母可以采用指定贈與的方式: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 ,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 歸夫妻一方所有;所以如果是婚后陪嫁的房子 , 女方父母應寫一份贈與合同 , 指定該套房產只贈與女兒一人;如果沒有特意注明只贈與女兒 , 那么視為贈與夫妻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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