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最高院:劃撥土地遇征收也應當依法補償】最高院:劃撥土地遇征收也應當依法補償
老百姓想要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劃撥,另外一種是出讓。對于劃撥土地來講,在劃撥時使用權(quán)人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費,而出讓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權(quán)人需要交納出讓金。如果國有土地上房屋遇到征收,征收部門很可能會以土地是劃撥地為由,而不給被征收人補償,這種做法是合法的嗎?沈律師今天通過最高院的一則案例來給朋友們講講這個問題。

某國有企業(yè)在公司改制時轉(zhuǎn)讓資產(chǎn),張先生是受讓人。因為國有公司的用地是劃撥取得,張先生受讓土地之后也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登記的土地使用權(quán)的取得方式依然是劃撥。在2012年收回國有土地時,征收部門認為張先生的土地是劃撥地,不應當享有補償,決定只對張先生土地上的房屋進行補償。張先生認為這一決定是不合法的,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國家在土地使用權(quán)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收回土地的,都需要對土地使用者進行補償。具體的補償數(shù)額要按照劃撥和出讓兩種方式進行區(qū)分。在本案中,土地是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則需要參照評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quán)價格來進行補償,不能因為土地是劃撥的就不對其進行補償。最終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上就是關于劃撥土地遇征收能否獲得補償這一問題的簡單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相關問題,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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