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七條
【我國商標權的保護期是幾年】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
第三十八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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