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怎么樣證明 拿什么證明分居兩年


分居兩年怎么樣證明 拿什么證明分居兩年


夫妻分居的現象在當代社會已經變得很常見,很多人都認為夫妻分居兩年自動離婚,其實這個觀點往往是人們產生的一種誤區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只是離婚的一種理由和情形,并不是只要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了 。在離婚訴訟中,該如何證明分居兩年的事實呢?法律上的分居滿兩年是怎么認定的?接下來華律邀請張媛媛律師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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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分居兩年怎么樣證明?"張媛媛律師解答: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包括: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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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分居時間如何計算?"張媛媛律師解答:
所謂夫妻兩地分居通常是夫妻雙方在繼續夫妻關系的前提下,終止共同生活,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的情況 。像這樣的情況持續滿兩年,法律上就可以認定夫妻分居 。
夫妻分居由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 。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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