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伯對組織權威的分類

【韋伯對組織權威的分類】

韋伯對組織權威的分類


權威理論由德國社會科學家韋伯提出,他認為,任何一種組織都是以某種形式的權威為基礎的 。他將人類社會的統治形式分為超人(克里斯瑪)型的統治、傳統型的統治與法理型統治形式三種 。韋伯認為這三種權威當中只有合理和法定的權威符合理性,是現代行政組織的基礎 。法理型權威是通過人們認為合法的程序而形成的、具有合理性的權威,傳統型權威是由于世襲等原因而形成的權威,下級對上級的臣屬和忠誠是其權利特征,魅力型權威是由于個人具有超人的才能而形成的權威 。在現代社會組織中法理型權威占主導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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