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歌怎么被唱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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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要想發展的好,簽約公司是必須的 。公司會根據歌手的特點量身定制策劃方案,包括找人創作他擅長類型的歌 。既然是簽約,那必須要有合約,也就是合同,根據合同,公司和歌手在合同期內來履行各自的職責 。歌手和公司簽訂的合同一般來講都是以公司利益為主的,歌手需要做的就是服從,經常聽說某個歌手被公司雪藏,以及與公司解約賠償多少多少錢的消息,歌手完全處于被動方 。但歌手需要的是一個推手,即使合同不太平等,那也要接受 。簽約后,公司利用各種手段來宣傳歌手,讓大眾熟知后慢慢的紅起來,以后歌手就會為公司源源不斷的賺很多錢,而歌手自己也會有大筆收入 。這收入就包括給歌手制作專輯,有的歌手自己有這方面的才華,可以自己寫歌,公司安排人制作發行,大多數歌手都是需要公司安排詞曲作者來為其量身定做,歌手唱,公司在進行制作發行 。所以一個歌手的成功沒有公司的系統包裝是不行的,所以在合同期間公司為歌手做的所有影、音、平面產品版權都屬公司所有,即使歌手與公司合約到期,也不會改變 。有些公司在與歌手合約到期解除關系后,還能出版紀念歌曲合集,就是這個原因 。而歌手與另外一家公司簽訂合約后,由新公司為其創作的歌曲版權就歸新的公司所有了!之前的公司要是拿出來賣,就屬于侵權了!
當然,也有例外 。既然是合約,就要按照雙方的約定來簽署,有的就規定合約到期后公司就失去該歌手的所有版權,禁止再使用該歌手的制品,該歌手也不可以再唱原公司為其制作的歌曲,就像套馬桿這首歌的原唱者,現在已經不能再唱了 。不過這種情況不多 。
所以,大多數情況下,歌手的歌曲母帶還是由原制作公司來保存的,以便以后拿出來再賣錢,當然賺錢了也要分給歌手的 。畢竟是原公司制作的,還是有理由擁有版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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