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裁判權的意義

領事裁判權的意義

領事裁判權的意義


意義:它的存在,形成對所在國家屬地主權的例外或侵犯 。實際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領事裁判權就是帝國主義在殖民地國家所享有的一種非法特權 。
領事裁判權:一國通過駐外領事等對處于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 。這是一種治外法權 。
內容概要如下:
1、中國人與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民刑案件,依被告主義,均由被告所屬國的法院或領事法庭依所屬國法律審理;
2、同一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由所屬國的領事法庭審理;<
西方列強攝入中國領事裁判權最早在哪次戰爭以后?西方列強從中國撰取領事裁判權最早在鴉片戰爭之后 。
1842年,清政府被迫在南京的靜海寺與英國政府議約,雙方共在寺內議約四次 。8月29日,中國清政府全部接受了英國提出的議和條款,在英軍旗艦”汗華“(亦譯康華麗)號上正式簽訂了中國近代第一個不平等條約中英《南京條約》,滿足了英國大多數的要求 。主要內容:

割香港島給英國 。(喪失領土主權)
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為通商口岸,允許英國人在通商口岸設駐領事館 。(喪失貿易主權)
中國向英國賠款2100萬元 。2100萬元的成分是: 600萬賠償鴉片,300萬償還英商債務,1200萬英軍軍費 。(大量白銀外流)
英國在中國的進出口貨物納稅,中國與英國共同議定 。(喪失關稅主權)
英國商人可以自由地與中國商人交易,不受“公行”的限制 。(喪失貿易主權)
享有領事裁判權,英國人在中國犯罪可不受中國法律制裁 。
【領事裁判權的意義】1843年英國政府又強迫清政府訂立了《五口通商章程》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條款》(《虎門條約》)作為《南京條約》的附約,增加了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等條款 。列強不欲英國坐大,紛紛與中國簽訂更多不平等條約 。1844年7月3日,中美簽訂《中美望廈條約》 。1844年10月24日,法國與中國簽訂《黃埔條約》,享有領事裁判權和傳教權等 。1843年10月8日,中英簽署了《虎門條約》,重新規定了英國所享有的最惠國待遇和領事裁判權 。從1845年起,比利時、瑞典等國家也都脅迫清政府簽訂了類似條約,中國的主權遭到進一步破壞 。鴉片戰爭的失敗和《南京條約》等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簽訂,使中國社會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政治上獨立自主的中國,戰后由于領土主權遭到破壞,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解體,逐漸成為世界資本主義的商品市場和原料供給地,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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