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死人有法律責任嗎,戀愛中一方因分手導致自殺

有人以“玫瑰”來比喻愛情:說,它是美麗甜蜜,又絢麗多彩的;同時它又是“危機四伏”,一不小心就會蒙蔽你的雙眼,刺痛你的心靈 。
【分手死人有法律責任嗎,戀愛中一方因分手導致自殺】愛情往往伴隨著強烈的不理性,女性尤為甚之 。當一段感情濃到深處時,雙方便會產生強烈的依賴感 。但又有別于性別差異,這種對彼此的依賴性的持久性就會有所不同 。當然也不免特例,不過筆者在此著重于分析普遍現象 。
案情介紹
2013年11月29日,耿某與司某通過微信相識,當晚兩人吃飯時司某告訴耿某自己未婚,耿某同意與其交往 。次日,兩人發生性關系 。2013年12月25日晚,耿某與司某在飯店吃飯時,被司某妻子和妹妹發現 。2014年1月下旬,耿某與司某開始在周村區農機公司宿舍1號樓4單元502室同居生活,期間兩人經常爭吵,司某亦動手打過耿某,耿某曾多次割腕,并有跳樓舉動 。2014年2月28日,兩人因爭吵報警后,周村區公安分局民警對雙方糾紛進行了現場調解,并填寫調解記錄單 。該單記載,簡要案情:“2014年2月28日19時50分,在周村區站北路農機公司宿舍1號樓4單元502室,司某(已婚)與耿某在2013年11月認識,司某一直騙耿某未婚,并借耿某6600元錢 。2014年1月,耿某知道司某已結婚,司某從感情上一直騙耿某”;處理結果:“司某保證司某及其家人不干擾耿某的生活及家庭;司某在三個月內將6600元錢還給耿某;司某向耿某賠禮道歉” 。被告司某與耿某均認可調解記錄單記載的上述內容,并簽字捺指印 。2014年3月3日20時許,司某與耿某(酒后)晚飯后在同居屋內再次發生爭吵,司某摔門離去 。后耿某從同居屋內跳樓,22時30分耿某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四八醫院搶救,次日14時30分死亡 。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死者耿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理性冷靜處理感情問題,在已知司某已婚并經公安機關調解處理的情況下,仍與其同居生活,并最終選擇跳樓自殺,對其死亡存在較大的自身過錯 。司某與耿某同居系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在明知耿某酒后情緒易失控、有自傷自殘行為的情況下,司某負有相應的勸阻義務 。事發當晚,耿某飲酒后情緒激動,雙方再次發生爭吵,司某離開時亦聽到耿某哭聲 。此種情形下,司某作為感情糾紛當事人,應慎重對待,妥善處理 。但司某忽視耿某的激動情緒,徑行離去,未盡到必要的勸阻及救助義務,對耿某的自殺行為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酌定由司某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 。
評析
“戀愛有風險,且行且珍惜” 。上述案件中,女方作為成年人,應當理性地對待自身的感情糾葛問題 。為了如此“渣男”最終喪失美好年華,必定是得不償失的 。
男生呢,也不應惺惺了事 。賠償損失事小,道德的譴責,內心的煎熬事大 。司法實踐當中,針對類似的案件,法院通常是按照10%--30%之間不等的比例讓過錯方給予死者家屬賠償的 。
所以無論是女性還是男性,在你們作出不理性的那一刻,請慎重思考一下,你們的行為能帶來什么后果:只會是對你的父母造成無盡的傷痛,和不痛不癢的丁點賠償 。可能你深愛的那一方只會經歷短暫的內心愧疚后,回歸正常生活 。
后話
不要做傻事的道理誰都懂,那么為什么還會有那么多的人為了愛情而前赴后繼呢?筆者在此冒下伏筆,將會在后續的文章中闡述愛情當中的“沉沒成本”,到時,讀者們將會豁然開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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