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范本4篇( 五 )


十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應在乙方要求的時間之前,根據不同貨物的性質和各有關部門的監管或檢驗規定,應提供所必需的有關文件,依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
十三、甲方委托乙方代辦貨物裝箱的,甲方應當及時送貨至指定地點交乙方委托的裝箱人裝箱,并事先告知有關貨物的詳細狀況;甲方自行監裝的,則因裝箱不當所產生的風險和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
十四、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有權機構出具 。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
南通市東南貿易公司與南京鐵路分局南京西站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賠償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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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南通市東南貿易公司與原審上訴人(一審被告)南京鐵路分局南京西站、原審上訴人(一審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區供銷合作總店岔路口百貨商店、原審上訴人(一審第三人)南京市生產資料總公司以及一審第三人北京宣武區紫光包裝運輸服務公司等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賠償糾紛一案,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1996年7月24日作出(1996)滬鐵中經終第13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1997年11月27日,本院以(1996)滬高經監第85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
原審認定,1993年4月22日,一審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區紫光包裝運輸服務公司(以下簡稱“紫光公司”)從北京北站發運兩車鋼材,收貨人為南京第二鋼材市場部 。次日北京北站根據“紫光公司”變更收貨人的申請,向原審上訴人南京鐵路分局南京西站(以下簡稱“南京西站”)發出變更收貨人的鐵路電報 。貨運到南京西站后,原審上訴人南京市玄武區供銷合作總店岔路口百貨商店(以下簡稱“岔路口商店”)持購銷合同、付款憑證等,在原審上訴人南京市生產資料總公司(以下簡稱“生資公司”)儲運經營部的協助下,以南京第二鋼材市場部的名義,從“南京西站”提走貨物 。
原審認為,托運人未按規定在貨運中途站或到站變更收貨人的行為無效,“南京西站”按原運輸合同交貨并無不當 。原審被上訴人南通市東南貿易公司(以下簡稱“東南公司”)并非鐵路運輸合同的當事人,無權直接向“南京西站”提出賠償請求 。遂判決:一、撤銷南京鐵路運輸法院(1993)寧鐵經初第48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被上訴人“東南公司”的訴訟請求 。
“東南公司”再審提出,“南京西站”收到更正收貨人的鐵路電報后,仍向沒有領貨憑證的其他單位放貨,過錯明顯,應承擔錯放貨的責任 。請求撤銷原判,重新處理 。
本院經提審查明:1993年3月,原審被上訴人“東南公司”與“北京大中商貿公司”(以下簡稱“大中公司”)簽訂購買直徑6.5mm線材的合同,并向“大中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160萬元 。同年4月12日,“大中公司”將其給“東南公司”、中國電子物資蘇浙公司(以下簡稱“蘇浙公司”)各發一車計兩車共100噸線材,通過北京市宣武區蓓蕾玩具廠,委托一審第三人“紫光公司”辦理鐵路運輸手續 ?!白瞎夤尽碧子谩癤X73號鐵路運輸計劃”將該計劃的原收貨人南京第二鋼材市場部作為收貨人,自己作為托運人向北京鐵路局北京北站(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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