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范本4篇( 六 )


“北京北站”)辦理托運手續 。同年4月23日,“東南公司”從“大中公司”取到領貨憑證后,即對該憑證上的收貨人南京第二鋼材市場部提出異議,并要求更正 。當天,“北京北站”接受“紫光公司”的更正申請,將這兩車貨的收貨人分別更正為南通崇川聯運公司駐寧辦事處轉東南貿易公司、中國電子物資蘇浙公司,并向到站“南京西站”發出更正收貨人的149號鐵路電報,“南京西站”收到該鐵路電報后并無異議 。
同年4月25日,兩車線材被運抵“南京西站”后,“南京西站”仍通知南京第二鋼材市場部的上級單位、原審上訴人“生資公司”儲運部提貨,該部因南京第二鋼材市場部并非真正的收貨人而未予提貨 。同年5月5日,原審上訴人“岔路口商店”持與其他單位簽訂的購銷合同、發貨傳真、至“生資公司”儲運部請求協助提貨 。“生資公司”儲運部在“岔路口商店”要求提貨的介紹信上批注同意,并加蓋公章 ?!安砺房谏痰辍背衷摻榻B信至“南京西站”將“東南公司”的一車50噸線材提走 。當天,“北京北站”站長又向“南京西站”發出重申上述更正收貨人的48號鐵路電報 。5月16日,“南京西站”電告“北京北站”,稱收到48號電報時已經交貨,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無法執行 。
1993年5月5日,直徑6.5mm線材的南京市場價為每噸人民幣4050元 。
“東南公司”持領貨憑證提貨未著,狀告“南京西站”發錯貨物,要求“南京西站”賠償貨款人民幣20萬元 。
本案一審判決前,“南京西站”另案起訴“生資公司”、“岔路口商店”,要求返回本案系爭的一車50噸線材,經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已調解結案 。
以上事實有購銷合同,付款憑證,貨運委托單、貨票、鐵路電報、領貨憑證以及有關證人證言等證實,證據確實、充分,應予認定 。
本院認為,本案系爭貨物的銷售人“大中公司”、鐵路運輸的托運人“紫光公司”均證明“東南公司”系該批貨的購貨人、收貨人 ?!皷|南公司”通過正當途徑取得合法的領貨憑證,應是鐵路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有權從“南京西站”提取貨物 。“東南公司”提貨未著,系“南京西站”無視發站變更收貨人的電報通知,將貨放給沒有領貨憑證的單位所致 。對此,“南京西站”應向“東南公司”承擔賠償貨物損失的責任 。我國現有鐵路規章并未規定鐵路貨運的發站不能變更收貨人,“南京西站”在收到變更收貨人的149號鐵路電報后也未提出異議,故本案變更運輸合同收貨人的鐵路電報應屬有效 。另“南京西站”就自己錯誤放貨的責任曾另行起訴“生資公司”、“岔路口商店”,該案已審結,并早于本案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故“南京西站”與“生資公司”、“岔路口商店”的糾紛本案不再予以審理 。
據此,依照《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996)滬鐵中經終第13號民事判決;
二、撤銷南京鐵路運輸法院(1993)寧鐵經初第48號民事判決;
三、南京鐵路分局南京西站賠付南通市東南貿易公司貨款損失人民幣20萬元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020元由南京鐵路分局南京西站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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