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保證條款:(如果公司需要這方面的保證的話,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條款,要的話根據你和公司的協商進行補充 。)
6、違約條款: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寫
7、其他:公司借款給你如果有什么服務期限或什么附加條款請注明 。
8、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
借款合同關系的認定
一、一般責任主體的認定:
借款合同一般應為要式合同,采用書面形式,故以書面形式表現出來的借款憑證一般都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產物,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可以從借款憑證本身直接確定借款合同關系的主體 。本文不再贅述 。
二、特殊情況下的責任主體認定:
民事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借款合同上既有企業名稱又有自然人(往往為企業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簽名的情況,在償還債務的責任問題上,經常是企業與簽名的人員互相推諉 。其原因就是相關的直接證據常常不是很足,較難認定借款合同的主體究竟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還是自然人 。針對這一情況,筆者提出如下個人的淺見:
(一)下列情況下認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借款合同的主體:
1、如果有證據(例如:企業出具的身份證明書、入帳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明借款的自然人系企業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借款又確系用于企業建設,貸款人也認可錢是借給企業的,則法院可以由此認定借款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出面借貸的自然人是以企業的名義行使的職務行為,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認定企業為借款合同的主體,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
2、如果有證據證明借款的自然人系企業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借款又確系用于企業建設,而貸款人庭審中承認錢是借給了企業,但又否認借款合同是對準企業,而是對準個人 。在這種情況下,審判人員首先應當查明借款雙方簽定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既然貸款人知道也承認錢是借給了企業,那么又否認借款合同是對準企業,顯然自相矛盾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另外在證據的審查上,如果借款的時間和數額與企業入帳憑證相吻合,存在證據的關聯性,可以認定屬同一筆借款 。據此能夠認定借款合同的真正借款人應當是企業,而不是個人,企業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
(二)下列情況下認定自然人為借款合同的主體:
1、如果貸款人有證據(例如:借據、借款時在場證人出庭作證的證言等)證明借款是針對自然人個人,而不是針對企業,借款人也無充足證據予以反駁,則即使借款憑證上言明錢是用于企業,也只能認定此筆借款的主體為個人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證貸款人的知情權,也是為了降低貸款人貸出款項的風險性,并不能因為借款合同中對借款用途的單方說明而就此否認真正的借款人 。因為借款合同一旦成立,錢的所有權就轉歸借款人,他可以隨意支配借款,貸款人僅享有貸款返還請求權,無權干涉錢的用途 。至于錢借出后借款人又與其他人訂立合同關系,則形成新的合同關系,與原來的借款合同關系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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