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


企業向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 , 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但是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當認為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同時 ,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于銀行的利率 , 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 , 依法受法律保護 , 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
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 , 銀行不給貸款 , 如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 , 借款合同有效 , 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
2、關于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規定
【企業向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 ,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 , 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 , 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 , 準予扣除 。”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 , 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 , 如果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 , 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