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小時工協議范本( 二 )


(九)乙方若在甲方提醒、敦促后仍無法履行本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的義務、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雙方約定的要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或終止本協議,并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
第六條 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甲方應按照第五章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具體薪資福利標準、作息制度按甲方相關制度執行并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
(二)甲方尊重勞務派遣人員不同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不歧視勞務派遣人員 。
(三)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符合國家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和條件,教育其遵紀守法 。
(四)按照甲方制度向勞務派遣人員提供工作服及必要的勞動工具 。
(五)向乙方提供甲方勞務用工管理制度或員工管理手冊,如甲方變更勞務用工管理制度或員工管理手冊時,需及時告知乙方 。
(六)甲方可與擬錄用的勞務派遣人員另行簽訂《上崗責任書》,《上崗責任書》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諸條款并應書面告知乙方備案 。
(七)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醫療期 。醫療期內,甲方應按國家以及省市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該勞務派遣人員的病假工資及醫療補助(生活費)等,由乙方全額支付給該勞務派遣人員 。
(八)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提前解除與勞務派遣人員用工關系:
1、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勞務派遣人員;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勞務派遣人員;
3、在甲方提供服務期間發生工傷或職業病且仍處于治療期的勞務派遣人員 。
如甲方根據國家及地方政府相關規定與勞務派遣人員達成協議,乙方應協助執行 。
(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與勞務派遣人員用工關系: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后仍不能勝任的(包括但不限于連續兩次未通過崗位測試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等);
3、甲方根據經營需要提前終止用工關系的 。
上述情況出現時,甲方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按所收到的甲方書面通知載明情況另行計算收費日期 。甲方應按國家有關經濟補償金規定通過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
(十)甲方因業務需要,搬遷至新辦公地址時,須提前15日書面通知乙方,以便業務聯系 。
第三部分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乙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甲方勞務派遣服務費,并獲得管理費收益 。
(二)乙方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協議有關條款或損害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進行交涉 。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乙方 。
(三)甲方對其管理制度進行修訂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修訂后的文件備案 。
(四)乙方有權督促甲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及衛生條件 。
(五)乙方有權對其所屬的勞務人員在甲方處的工作表現進行了解,甲方應予以配合 。
(六)若甲方無故拖欠勞務費用達到30日以上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勞務費用和因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合同未到期所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補償金金額按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的,發給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
第八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第五章約定及時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及時向甲方提供勞務發票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