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可享居民基本醫療險和大病險】

根據《關于開展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 我省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為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 。 新生兒按當地規定辦理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 。 居民大病保險采取按醫療費用額度補償的辦法 。 參保居民一個醫療年度發生的住院(含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 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 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 由居民大病保險給予補償 。
2014年, 我省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1萬元, 起付標準以上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 按醫療費用的數額分段給予補償 。 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部分給予不低于50%的補償, 10萬元以上部分給予不低于60%的補償, 個人年最高補償限額為20萬元 。 根據意見, 居民大病保險資金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 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至商業保險機構 。 2014年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32元 。
《意見》明確, 2014年, 農村居民患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等20類重大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單獨進行補償 。 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 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1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73%補償, 1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17%補償, 個人年最高補償限額為20萬元 。 城鎮居民患20類重大疾病的, 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
自2015年起, 居民大病保險不再執行20類重大疾病補償政策, 統一按醫療費用額度進行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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